朝阳法律评论

简介:

 

《朝阳法律评论》(半年刊)创刊于2009年,作者是冯玉军。本书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法学期刊,并且在国际上卓有影响。而作为朝阳大学校刊的《法律评论》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法学期刊,由民国初期著名法学教育家汪有龄、江庸等先生创办。1923年6月创刊,首期由学界领袖和政治巨擘梁启超等人在扉页上亲笔题辞,对杂志寄予厚望。初为周刊,后改为双周刊、月刊。内容虽然涉及法律制定与新法宣介,但编辑方针仍侧重关注“司法制度之兴废改革”,江庸先生写道:“关于司法制度之兴废改进有所主张者,不问其意见与本社同人合否,一律登载,期得反映各方之见地,以资法界之借镜参考”。

2007年底,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在朝阳老校友、人民大学和人大法学院领导的鼎力支持下,从旅台校友手中接办《法律评论》,改名《朝阳法律评论》,以再续弦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纪宝成校长亲切会晤了朝阳校友。《朝阳法律评论》的创办对于传承朝阳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美誉、扩大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与合作、拓展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平台、扩大中国人民大学及其法学院在海内外的影响、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及世界和平,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朝阳法律评论》开设有主题研讨、部门法专论、理论前沿、实务天地、朝阳文萃、法治杂谈、介绍与评论等专栏,现暂为半年刊,以后根据稿源及发行情况考虑变为季刊。

说明:该杂志未出现在最新新闻出版总署目录内,本站仅做历史信息展示,不提供任何服务。

郑重承诺
1.发表不成功全额退款。
2.绝无增刊、假刊,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快速发表有保障 正刊通过真伪认证 发表不成功全额退款
朝阳法律评论 主编收稿
杂志名称 朝阳法律评论 周期 半年刊
CN刊号 ISSN刊号
邮发代号 出版地 北京市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期刊级别 国家级期刊 办刊收录 知网收录(中)

栏目设置

主题研讨 部门法专论 理论前沿 实务天地 朝阳文萃 法治杂谈 介绍与评论等

期刊简介


 

《朝阳法律评论》(半年刊)创刊于2009年,作者是冯玉军。本书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法学期刊,并且在国际上卓有影响。而作为朝阳大学校刊的《法律评论》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法学期刊,由民国初期著名法学教育家汪有龄、江庸等先生创办。1923年6月创刊,首期由学界领袖和政治巨擘梁启超等人在扉页上亲笔题辞,对杂志寄予厚望。初为周刊,后改为双周刊、月刊。内容虽然涉及法律制定与新法宣介,但编辑方针仍侧重关注“司法制度之兴废改革”,江庸先生写道:“关于司法制度之兴废改进有所主张者,不问其意见与本社同人合否,一律登载,期得反映各方之见地,以资法界之借镜参考”。

2007年底,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在朝阳老校友、人民大学和人大法学院领导的鼎力支持下,从旅台校友手中接办《法律评论》,改名《朝阳法律评论》,以再续弦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纪宝成校长亲切会晤了朝阳校友。《朝阳法律评论》的创办对于传承朝阳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美誉、扩大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与合作、拓展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平台、扩大中国人民大学及其法学院在海内外的影响、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及世界和平,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朝阳法律评论》开设有主题研讨、部门法专论、理论前沿、实务天地、朝阳文萃、法治杂谈、介绍与评论等专栏,现暂为半年刊,以后根据稿源及发行情况考虑变为季刊。

说明:该杂志未出现在最新新闻出版总署目录内,本站仅做历史信息展示,不提供任何服务。

发表指南:
1、提出发表需求:
与期刊采编中心的顾问老师沟通,结合自身发表需求,提出发表的意向性要求,意向性要求包括:期刊类型、期刊级别、发表时间、文章字数、发表用途、发表数量等。
2、确定发表期刊:
我们的顾问老师,会根据您的需求,综合期刊级别、刊物选择、见刊时间等要素,为您量身推荐切合您实际要求的期刊,取得您同意后,确定发表刊物、发表费用等。
3、填表并付定金:
待您提出发表要求并确定需要发表的期刊后,我们的顾问老师会提供相关的表格给您下载、填写。填写完毕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支付定金。
4、审稿改稿发表
期刊采编中心按照您的要求,经过我们的专家审稿、改稿后,会立即安排寄送到杂志社发表,却表稿件准时见刊。
5、付款并寄样刊
发表成功并收到杂志社的用稿通知书后,您需付给期刊采编中心余下款项,我们将会进行排刊并按用稿通知书约定时间发表。待发表成功且刊物印刷后,我们将会按照您所提供的地址,邮寄一本有您所发表文章的最新发行期刊。

在线客服